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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尹**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民事裁定书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本案借款事实的认定,赵**提起诉讼,请求尹**偿还借款,所举证据为于沐通书写的《借条》,借款人处有于沐通签名,亦有尹**本人签名。借条是认定借款关系的主要证据,原一、二审判决根据该借条认定尹**为借款人之一,判决其偿还借款,有证据支持。

  • 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镇人民政府与王**及王*合同纠纷民事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关于草河口镇政府申请再审提出其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经查,王**于2004年6月11日向草河口镇政府书写了欠条,诉讼时效应当从次日开始计算,而本案中草河口镇政府并未在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限内向王**主张权利,也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相关证据,故原判以其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草河口镇政府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采纳。

  • 再审申请人刘**与再审被申请人丛殿全与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关于刘**主张其提起诉讼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30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

  • 沈阳世**限公司与鞍山**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民事裁定书

    本院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案件事实属实。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后,世**公司部分履行了合同,因华达置业未支付任何费用,合同终止履行。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世**公司实际上提供了一定量的服务,原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判决华达置业给付12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是正确的。关于世**公司要求给付三个月15万元的服务费及赔偿实际损失问题,华达置业庭审称合同签订五天后即认为世**公司不能完成任务而提出解除合同,本案审理中双方对解除合同时间均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故世**公司认为提供了三个月服务期的主张依据不足。另,根

  • 张**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崔**与葛**、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孙**与安图**有限公司、安图县松江镇人民政府、王**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中国农业**长白山支行与陈**、刘**、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白山支行以与被告陈**、刘**、王**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田*与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原告于某与被告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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